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收入差距;影响机制
(第一次发布:2017年7月20日;当前版本:2018年7月5日)
作者:
卢云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研究员)
万海远(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
引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模庞大,涉及职工和企业数量众多,是一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住房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2016年我国公积金实缴职工1.31亿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31.5%;当年公积金缴存余额高达4.6万亿元,占GDP的6.1%1。也正因为其重要性,围绕该制度的争论持续不断,受到社会公众、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界的密切关注。
关于公积金制度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是否客观上扩大了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恶化了城镇收入分配状况2。对此有两类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以住建部公积金司(2016)为代表,他们认为公积金主要覆盖中低收入家庭3;且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低于商业银行按揭利率,对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帮助作用十分明显;此外,公积金还被广泛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因此公积金制度总体上是有益于穷人的公共政策,它有效地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持有类似观点的还包括何欣华,2016;尹中立,2016;罗胜基,2016)。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公积金制度事实上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其主要理由在于公积金的各种收益主要为体制内中高收入人群获得,而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人群要么根本未被公积金制度覆盖,要么很少有机会使用其缴存的公积金,从而被迫以其损失的利息收入来“逆向补贴”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中高收入群体(刘克崮,2015;刘志等,2016;宋晓梧,2017;李实等,2017;李珍,2017;苏海南,2016)。
回顾这些争论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论是由于对基本事实的认识差异造成的。这一点在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受益人群,以及公积金制度是否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希望通过严谨的经验研究回答上述问题。此外,利用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住户调查数据,本文还将进一步回答公积金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以及公积金通过何种机制影响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于公积金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还将有助于思考公积金制度下一步的改革方向。
以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节简要回顾公积金收入分配效应问题的中外文献,第二节说明经验研究所采取的分析思路,第三节介绍使用的微观数据,概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情况,并描述居民在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差异。第四节考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环节与居民收入的关系。第五节讨论公积金影响收入差距的四种机制,并分别测算四种机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第六节为全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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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主编,《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城镇就业人员数和GDP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
2本文在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收入分配一词,但多数情况下可以与不平等相互替换。具体而言,在分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者群体特征时,我们主要在不同城镇群体的组间收入不平等,或者说收入差距意义上使用此概念;而在测算公积金影响收入的机制时,主要在个人收入不平等的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3李实等(2017)认为并不认同住建部公积金司定义中等收入群体的方式,即收入介于上年平均工资的1倍至3倍的人群。事实上,如果采用更为普遍的中位数而非平均数标准并保持1-3倍的区间不变,利用CHIP 2013的计算表明,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中低收入人群的比例将显著下降至31.8%。如果进一步按照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中等收入群体定义,将中等收入的下限设定为中位数的60%,则缴存公积金的低收入人群比例仅为7.9%,而不是住建部公布的49.8%。住建部定义的主要问题在于,由于我国的收入差距较大,收入平均数远高于中位数,因此采用平均数标准会造成低收入群体被平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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