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最低工资;倍差法;比例法;收入分配
作者:
王湘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卡耐基梅隆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博士;
王根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中国于1993年引入最低工资政策,2004年再次立法扩大最低工资政策的实施范围。近些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大幅上升,但围绕该政策的效果和影响在国内外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可以说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福利影响的研究在理论上和经验分析上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本文利用大样本微观数据分析最低工资对工人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的影响,以提供验证理论和政策设计的更多根据。
最低工资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但我国早期的最低工资规定并没有对各地调整最低工资的频率进行明确,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时间不变,远远落后于平均工资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的增长。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把最低工资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且涵盖了非全日就业劳动者。此外,还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自从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和调整频率都有明显提高。仅2004年,全国就有24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高达20%左右。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加入了关于最低工资的条目,进一步加强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力度。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仍然偏低。2005年的统计分析表明,我国35个大中城市的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多在30%上下,低于国际上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般比例40%-60%(韩兆洲、魏章进,2006)。武志鸿、韩兆洲(2012)运用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法对我国四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测算,结论显示这些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介于生存性和温饱线之间,对于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有限。从调整趋势上看,虽然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名义值和实际值都在不断增长,但其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人均GDP、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指标的增长。由于平均工资水平增长迅速,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的比例持续下降,已由1995年的0.44,下降到2006年的0.28(Du and Pan,2009)。最低工资相对增幅较小,可能是本文后文中发现的福利效应的原因。
由于最低工资政策于2004年在全国开始大力推广,而不同的省份调整的年份不同,我们使用这一时期前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数据了解该政策在各省的变动情况。表1显示了从2000年至2009年CHNS数据中调查的九个省份最低工资的数据,从中可以看出最近十年来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水平均有了很大提升。其中2004年由于新法律的出台,各地政府大幅度提高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但是我们也能看到某些东部发达省份在2004年新法律出台前就已经提高了本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就现阶段而言,东部发达地区(辽宁、山东、江苏三省)最低工资水平最高,中部省份次之,西部地区最低,这也同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相符合。根据表1也可以看到,各省在调整最低工资的频度和时间点都不相同,这有助于我们在分析最低工资收入效应时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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